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6656号
原告: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9年3月14日,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