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

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649号 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D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四街九号1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