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649号
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D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四街九号1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美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