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初3886号
原告:北京雅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9UK06S,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院**楼**3-3。
法定代表人:杨乔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苹,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YRJ658U,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时代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宋宇峰。
原告北京雅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为公司)诉被告常州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乔雅,被告影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熔喷布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吨熔喷布,合同价款45万元,产品质按照双方确定熔喷布检测报告要求供货,被告提供的原材料合格率在95%~100%之间。PFE80以上及BFE90以上标准,每批成交的原材料的合格率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可随机抽取成品检测确定,合格率不达标退还货物并退回货款,并且赔付收款金额的5%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在4月29日、5月1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货款20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2020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货300KG,原告验收时发现该批熔喷布上有很多肉眼可见的孔,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该情况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被告称让原告让送货师傅将货物拉回去,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交给送货师傅拉回,被告退还了原告20万元货款,还有10万元货款没有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拒不退还。
被告影嘉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与被告签署了合同,确实签订了合同,但是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的打款,只收到了刘洋的打款。被告确实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不需要返还全部的10万元,补偿金也没有办法接受。一、2020年4月29日及5月1日,刘洋分别向被告转款定金30万元代买当时市价为45万的一吨PEE80+熔喷布并于4月30日在江苏芸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达标后于夜间11点通过货拉拉运输至福建厦门大千集团内。货车于5月1日下午2点左右到达目的地。随后司机按照要求将货卸下却被告知买主拒绝收货,理由为些许熔喷布前端存在沙眼。故要求司机将卸下的货重新装回并要求退款。本着买卖不成仁义在的道德原则,被告于第一时间将还在被告处的剩余20万款项退还至刘洋指定账户。接下来就是针对300熔喷布的处理异议了。厂家认为他们的布达到要求数值,不存在问题,些许存在沙眼的布,可以帮客户进行退换。但买家那边要求只想退钱。二、迄今为止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款项,只收到了刘洋转账的30万元。要求原告提供委托证明以及原告转款给刘洋的流水证明。假设刘洋接受了原告的委托,那么按照合同付款方式,对方应于签订合同即时的2小时内完成付款45万元。然而事实上是分2天转给被告30万元进行定购。那么这件事情也只存在被告和刘洋的口头协议,于上述与原告签署的供销合同并不存在关系。被告跟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实属刘洋的诱导。被告甚至怀疑他们偷包换货后要求退款。因为300KG的布,一共18卷。被告抽样检测了8卷,有暗语视频为证数值能够达标。三、原告要求立即返还货款10万元。货不在被告处,钱更不在被告处。原告方想要追回这批货或者钱,被告可以协助。甚至如果原告方和厂家协商下在价格上有所分歧,被告愿意做一定补偿,权当买个教训。原告方要求支付补偿金15000元。假如按照合同所立,首先只发了300KG价值10万左右的货,对方却要按照30万的5%计,未免有失偏颇。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9日,影嘉公司(甲方、供货方)与雅为公司(乙方)签订《熔喷布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材料名称熔喷布、颜色白色、材料规格25g、单位T(吨)、数量1吨、单价45万元、合价45万元、备注为提供当日厂家抽样检测报告。二、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确定熔喷布检测报告要求供货:若对此产品有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原材料合格率在95%~100%之间。PFE80以上及BFE90以上标准。每批成交的原材料的合格率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可随机抽取成品检测确定,合格率不达标退还货物并退回货款,并且赔付收款金额的5%作为补偿。如非此原因,因特殊时期不做任何的售后以及退换。三、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价格,不包括产品运费。四、付款方式1.合同货物的付款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方式结算。乙方必须于合同后即日的2小时内完成付款。五、交货方式1.每次交货数量按双方实际确认量交货。抽样质检。双方确认无误后发车物流。
2020年4月29日、5月1日上午,刘洋共向宋宇峰账户汇款30万元。
2020年4月28日,刘洋与宋宇峰通过微信商谈购买熔喷布的事宜。刘洋发送:“你写个合同。跟我朋友公司签。”宋宇峰未提出异议。2020年4月29日,宋宇峰向刘洋发送盖好章的前述《熔喷布供销合同》。之后,宋宇峰与刘洋通过微信联系送货和付款事宜。影嘉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20年5月1日将300公斤熔喷布送至雅为公司指定的地点。2020年5月1日下午,宋宇峰通过微信向刘洋发送:“司机说,有人跟他喊货不合格。我晕死。你问下他们那边具体什么情况。他们那边什么情况呀?卸了,然后又装上去了。”刘洋向宋宇峰发送:“外面这些小厂的布真是不敢碰了。……口罩厂那边其实特别着急用布,但凡这布能过得去他们肯定就收了。……真的挺丢人的,人家连安徽50-60的都勉强收了,你说说的有多差吧,布上都是空不能用,大机器测了也不能用。”2020年5月1日20时40分,宋宇峰向刘洋账户退款8万元。2020年5月3日,宋宇峰向雅为公司指定的人员退款12万元。2020年5月4日上午,宋宇峰通过微信向杨乔雅发送:“你跟巫总说一声。退的货已经到了。等中午他们上海的股东到,我们一起验完那批布。就安排退款。”2020年5月4日下午,宋宇峰通过微信向刘洋发送:“但是今天货验下来,确实有不合格的,但是也有85、86的。厂家只同意换货,如果再发过去,不达标,无条件退钱。”
雅为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熔喷布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影嘉公司辩称其只收到了刘洋转账的30万,未收到雅为公司的货款,本院认为,影嘉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不相符,刘洋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出影嘉公司与其朋友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并通过微信发送了盖好章的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原、被告间签订《熔喷布供销合同》并由雅为公司收到货款3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影嘉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雅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到原告交付的300千克熔喷布时,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将货物退回。影嘉公司在收到退货后,已退还了20万元货款,雅为公司要求影嘉公司退还剩余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雅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影嘉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雅为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理由成立。但合同约定赔付收款金额的5%,影嘉公司已退还20万元,故应当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影嘉公司的部分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雅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元并赔偿5000元,合计105000元。
二、驳回北京雅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北京雅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常州影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回亚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