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欧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1105号
原告: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1号楼7层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0670875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邦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庆丰大道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7395252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伟,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北京网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军梅
审判员孙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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