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1321号

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683-X),住所地:**京市平谷区工业开发区**区**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