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5790号
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6216831X7),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26079387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
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同控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