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677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5号楼一层B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322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德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与被告远东德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远东德力公司支付我1、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工资差额15456元;2、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080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3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东德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我入职远东德力公司,被解除前岗位为供应链事业部总工程师兼供应链事业部技术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6日远东德力公司以我“2020年5月29日会议存在迟到且理由存在欺骗行为,且在停职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进行深刻反省,并提交书面检讨”,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按照通知书的时间办理了离职手续。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仅依据制式版本的离职证明难以认定我主动离职。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从结算申请单的名字和内容来看,明显是公司的格式文本,由公司拟定后由我签字确认,以此结算单作为我放弃赔偿金补偿金的意思表示将会产生明显的利益失衡。公司支付的27105元仅是2020年5月至6月工资,没有任何赔偿、补偿等。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
远东德力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20年6月8日就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了结,***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6月8日***自行单方申请离职,对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偿及工资等一次性了结完毕,请法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2月15日入职远东德力公司,担任供应链事业部副经理,2020年4月份担任供应链事业部总工程师兼技术经理。
***每月税后工资为21300元。***主张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20000元,交通费及话补100元、住房补贴1200元。远东德力公司主张***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11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根据工作表现发放)、岗位工资6279元,另有加班补偿721元(固定发放部分)、交通费及话补100元、住房补贴1200元。
就工资差额一节,***主张包括两部分:其一为2020年2月实发工资数额为6734元,存在差额;其二为部分月工资中存在扣款,具体指:2019年3月扣款500元、2019年4月扣款200元、2019年6月扣款1100元、2019年7月扣款160元、2019年8月扣款130元、2019年11月扣款100元。***提交了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工资条予以证明,该工资条所载其月工资构成及标准与远东德力公司所述一致,每月绩效系数均为1,工资条中显示有“体系罚款”、“扣客诉款”,扣款金额与***之主张一致。远东德力公司对***提交的工资条不予认可,但该公司认可扣款数额与***所述一致,亦对工资条中工资核发金额不持异议。
2020年6月6日远东德力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载明:“现因5月29日会议迟到且理由存在欺骗行为,且在停止期间未按公司规定深刻反省,并提交书面检讨…
…现正式通知您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您与公司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于2020年6月6日解除”。对此,***主张远东德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远东德力公司主张上述通知书未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口头提出离职。远东德力公司提交了《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离职证明》予以佐证,其中《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载明:“我于2020年06月08日起正式离职。现要求公司将所有支付给我的款项一并结清。公司应支付给我的款项共计¥27105.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加点的费用、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各项赔偿补偿、各项福利、公司承诺的其他待遇及一切可遇(预)见及不可遇(预)见的所有费用”,落款处载有***签字,该申请单中仅***签字及日期、款项金额等数字系手写内容,其他文字均为打印字体;《离职证明》载明:“***…
…现由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与我司解除劳动关系,现我公司已同意其离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上述文字均为打印字体,落款处载有***签字。***对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上述文件均为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且结算款项仅为2020年5月至6月工资。
***与远东德力公司均认可***在职期间可享受10天年假待遇。远东德力公司主张已安排***在2020年2月休年假,当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远东德力公司提交的《关于休年假通知》载明远东德力公司曾安排员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满后休年假,法定年休假休完后未通知返岗的按公司放假处理。***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从未收到该通知,其在2020年2月份待岗,2月中旬在公司隔离,3月3日正式上班。
***曾以要求远东德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399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远东德力公司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所显示有“款项一并结清”、“所有费用”等字样,然而上述申请单仅***签字及日期、款项金额等数字系手写内容,其他文字均为打印字体,明显系格式文件,加之依据***月工资核算,该申请单中所结算的款项确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可得工资数额相吻合,本院有理由相信《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系结算***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仅凭《终止劳动关系结算申请单》不足以证明远东德力公司已与***将在职期间所有工资、补偿等款项结算完毕。同理,远东德力公司所提交的《离职证明》亦不足以证明***系主动提出离职。鉴此,本院对***之诉讼请求逐一审查如下:
就工资差额一节,远东德力公司主张2020年2月春节假期结束后***休年假,但该公司未就《关于休年假通知》已送达***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且该公司自述按基本工资核发2020年2月工资,亦有违法律规定。远东德力公司应按照税后21300元标准向***核发2020年2月期间工资。***主张远东德力公司存在扣款情况并提交了工资条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远东德力公司虽对***提交的工资条予以否认,但该公司认可工资条中核发的金额,亦对***所述扣款金额不持异议。鉴于远东德力公司未能就***提交的工资条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于***提交的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依据***提交的工资条可见,***每月绩效系数均为1,远东德力公司以绩效考核系数核发绩效工资,属于该公司用工管理权范畴,然而工资条中又可见以“体系罚款”、“扣客诉款”为由扣发***工资,已超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范畴,于法相悖,理应向***支付工资差额。经核算,***要求远东德力公司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工资差额15456元,并无不当之处,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2020年6月6日远东德力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远东德力公司所持上述通知未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之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远东德力公司主张***口头提出离职,依据不足。现远东德力公司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载解除理由成立及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提交相应证据,该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远东德力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经核算,***要求远东德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3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如前所述,远东德力公司虽提交了《关于休年假通知》证明该公司曾安排员工休年假,但未能就上述通知已送达***提交相应证据,现***对上述通知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通知不予采信。远东德力公司与***均确认***在职期间可享受每年10天年假待遇,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经核算,***要求远东德力公司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08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工资差额15456元;
二、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30元;
三、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0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马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