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5号楼一层B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7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