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0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西格玛公寓5号楼一层B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州大道4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60660.63元、逾期付款利息、物料回购款8338600元、未付预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5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津(2016)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1002858号)、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均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