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374号
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3号楼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敏,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晶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777弄1号404。
法定代表人:张晶。
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晶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晶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晶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晶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世佳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