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民初13660号
原告: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金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燕晨,男,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唐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男,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
原告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劢克机械公司)与被告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邦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劢克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计燕晨,被告山东邦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振、王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劢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邦华公司支付质保金损失18600美元(合人民币120900元,这是按照立案时的汇率1:6.5计算的),山东邦华公司已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还应支付劢克机械公司70900元;2.判令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损失84133元;3.判令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往返机票损失17140元;4.判令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设备和运费损失44002元;5.本案诉讼费由山东邦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劢克机械公司与SGC(SHAFIGLUCOCHEM)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合同号为MKCE14106的《采购合同》,约定SGC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采购全自动燃气热风炉设备。为向SGC公司供货,劢克机械公司向山东邦华公司采购设备,双方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号为MKCE14106-1的《采购合同》,约定山东邦华公司为劢克机械公司加工制造全自动燃气热风炉设备,合同金额为310000元整。山东邦华公司交付上述设备后,在SGC公司调试时出现了粉融化、产量达不到、运行不稳等问题,劢克机械公司与山东邦华公司均派人进行调试检查,发现是热风炉的原因,经过三个月的调试检修,设备才正常运转。由于设备出现问题给劢克机械公司以及SGC公司均造成了巨大损失,现SGC公司拒付劢克机械公司的质保金,也拒付劢克机械公司的工程师廉虎虎的工资84133元及相关人员往返机票17140元。虽山东邦华公司已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了50000元予以赔偿,但该赔偿远远不能弥补劢克机械公司的上述损失。另外,由于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在山东邦华公司的指导下劢克机械公司另行购买了高压风机,合同金额是20000元,该设备产生的国际运费是13244元;而山东邦华公司提供了风机弯曲叶轮以及炉筒,但叶轮及炉筒的国际运费7258元、当地运费3500元均是劢克机械公司支付的,设备和运费损失这几项加起来共计44002元,应当由山东邦华公司承担。综上,为维护劢克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邦华公司辩称,一、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六条是关于质量保证、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等事项的约定,该条款详细约定了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提出异议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在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交货之前,劢克机械公司按照约定到山东邦华公司的工厂进行现场验货,当场验收质量合格,后劢克机械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第九条的付款方式,即验货合格后向山东邦华公司支付95%的货款计294500元,之后劢克机械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虽然双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书面的质量验收报告单,但事实上,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说,山东邦华公司已经提供了质量合格的设备并且已经交付给劢克机械公司。二、山东邦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设备进行调试,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劢克机械公司向外方提供的是喷雾干燥塔,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销售的燃气热风炉只是喷雾干燥塔的一个组成部分,大约占了整套设备的六分之一,系统的正常运转需要每个组件的协调一致。2015年12月份,劢克机械公司向其外方客户安装完整套设备后,便开始了调试工作,之后劢克机械公司询问有关技术问题,并要求山东邦华公司派人到外方客户处检查调试。2016年3月3日,山东邦华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王栋到现场,经过调试,燃气热风炉正常运转,问题得到解决。任何设备在安装后都需要调试,山东邦华公司是按照采购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履行相关调试义务,对此劢克机械公司在其起诉状中承认了山东邦华公司派员工调试的事实。调试完成后,山东邦华公司工作人员王栋想回国,但是劢克机械公司予以阻拦,使得王栋滞留国外,无奈之下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了50000元补偿,但这并不代表山东邦华公司认可自己违约。三、劢克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各项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首先,正如前述,山东邦华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赔偿劢克机械公司的损失;其次,山东邦华公司对劢克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外方的索赔函、劢克机械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证据不客观、不公正,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再次,山东邦华公司工作人员在外方现场调试时了解到,整套喷雾干燥塔的其他组成部件也存在运行故障,如喷雾塔、给料泵、包装机、风机等部件,并非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燃气热风炉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劢克机械公司的损失不是因为山东邦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山东邦华公司如约履行了交付和调试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劢克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应当驳回劢克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3日,劢克机械公司(甲方)与山东邦华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MKCE14106-1的《采购合同》,约定劢克机械公司自山东邦华公司处购买1套全自动燃气热风炉,型号为BHL-H130,材质参数为130万大卡,总价为310000元,交货期50天,以上总价包括17%增值税、运输保险费、货物包装费、备品备件费,除非本合同另有补充协议,以上总价不会因市场、设备、技术和工程的改变而改变,设备运到塘沽港。双方具体约定条款如下:交货前3日内乙方提交发货通知,按甲方要求详细装箱单书面通知甲方;汽车运输,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对设备实行三包,并保证提供全新的设备,保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和变更协议中所提的型号、参数、材质、输送介质等所有技术要求。乙方对所供物资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12个月或出口海运提单日期起的16个月。保质期内,乙方免费对质量问题提供维修服务;如果事实证明是由乙方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服务,所有发生的费用均应由乙方负责,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发货通知后,甲方到乙方工厂验货,乙方现场做各种性能测试和调试,并培训甲方人员,同时对照合同及附件清单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单》。如有异议,自验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乙方应在提出后7日内予以解决;合同生效后付30%作为预付款,甲方到乙方工厂验货合格后,付至95%,乙方即时发货并为甲方开具全额增税发票,剩余的5%待发货12个月或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乙方不能按要求发货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货物在实际使用中达不到合同质量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等额索赔,造成的损失包括外商向甲方提出索赔、换货、退货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提出进一步赔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交付了设备,劢克机械公司就设备的外观、数量进行了验货,双方并未签署《验收报告单》。2014年11月12日,劢克机械公司向山东邦华公司支付货款62000元;2015年1月14日,劢克机械公司向山东邦华公司支付货款232500元。两次合计支付货款294500元(支付了上述合同约定货款的95%)。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劢克机械公司陈述其之所以自山东邦华公司处购买全自动燃气热风炉,是因为其与SGC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合同号为MKCE14106的《采购合同》(劢克机械公司仅提供了该合同的英文版,并未提供中文版),约定由劢克机械公司向SGC公司供应喷雾干燥塔系统,该喷雾干燥塔由若干个设备组成,除了全自动燃气热风炉,其他设备不是在山东邦华公司处购买,而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全自动燃气热风炉系喷雾干燥塔中关键的设备。劢克机械公司认可已对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进行了外观验收,并向山东邦华公司支付了95%的货款即294500元。验货后,山东邦华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发货,劢克机械公司将该设备运送至客户处后再进行安装调试。劢克机械公司陈述,设备到达其客户处后,劢克机械公司的员工对系统进行安装调试,此时山东邦华公司的员工并没有到场,后因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出现了问题,劢克机械公司要求山东邦华公司派人至国外调试检修。后,山东邦华公司派其员工王栋到了现场,经过三个月的调试检修,设备才运行正常。为此,劢克机械公司的客户SGC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发送了《关于喷雾干燥塔索赔的函》(以下简称索赔函),该函载明:“日期:2016年6月15日,编号:SGCLO16031,主题:赔偿。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你好,基于双方于2014年8月22日所签合同MKCE14106,我们做出如下合同执行描述及索赔要求,1,我们于2015年12月10日开始喷雾干燥塔的调试工作。2,我们在调试过程中遭遇了很糟糕的经历,出现粉融化,产量达不到,运行不稳等问题。3,我们无法判断原因,后发货的风机耽搁了很长时间,运到现场却发现不起作用。4,你方工程师廉先生做出更改之后,我们才发现问题的根源出在热风炉上,后来我们又请廉先生和热风炉的王栋先生一起来现场彻底检查修改,才解决了问题。5,由于延误了时间,我们丢失了订单和老客户。6,我们损失了近3个月的工人工资和宝贵的生产时间。尽管我们了解到这次失误是由你们的供货商-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但我们只是与你们签署了合同,所以我们只能对你们劢克公司索赔。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我们正式通知你们,1,我们不再支付此合同的质保金18600美元。2,我们不支付之前协商好的你方现场工程师廉先生的工资,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3,我们不支付你方人员这期间的往返机票等费用。以上为我公司之最终决定,请知悉。并且遗憾地通知你们,以上赔偿仍然无法补偿我方失去订单和客户引起的巨大损失。”劢克机械公司称其与SGC公司约定的质保期已过,按照正常情况SGC公司应当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质保金,但由于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出现问题,给SGC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SGC公司不仅未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质保金18600美元(劢克机械公司主张换算成人民币为120900元),且向劢克机械公司发送了上述索赔函。劢克机械公司认为该质保金损失应当由山东邦华公司承担,并称山东邦华公司已向其支付50000元,因此在本案中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损失为70900元(120900元-50000元)。为证明山东邦华公司已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了50000元作为赔偿,劢克机械公司提交了山东邦华公司发送给其的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的邮件截图,显示内容为:“计总,您好!今天上午,我公司王工从现场打回电话说热风炉已正常稳定运行,已完成现场工作,希望尽快返回国内,还请您配合。关于热风炉的事情,我公司真诚道歉并给付贵司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劢克机械公司还称虽其未与山东邦华公司就损失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但通过上述邮件能够体现双方就此交涉过,且山东邦华公司也已支付了50000元的赔偿,但50000元不足以弥补劢克机械公司的损失。
被告山东邦华公司认可派员工王栋至国外对全自动燃气热风炉进行了调试,但认为这是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义务,山东邦华公司称经过调试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热风炉已正常运转,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劢克机械公司提交的索赔函,山东邦华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山东邦华公司认为不能确定是否为SGC公司盖章,根据劢克机械公司与SGC公司的合同约定,劢克机械公司为SGC公司调试机器在两个月内是免费的,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费用均与山东邦华公司无关,山东邦华公司不同意支付。山东邦华公司还认为该索赔函并不能证明劢克机械公司产生的实际损失,索赔函的内容直接指向山东邦华公司,目的是为了显示山东邦华公司违约以及索赔的金额,山东邦华公司有理由相信该索赔函是为了本次诉讼而出具,内容是不真实的,整套系统除了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全自动燃气热风炉外还有其他设备,是其他组件出现了故障,与山东邦华公司无关。劢克机械公司应当通过诉讼向SGC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当自愿接受对方的索赔意见,对于劢克机械公司放弃权利的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山东邦华公司对上述邮件截图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其之所以支付50000元,是因为劢克机械公司阻拦山东邦华公司的员工王栋回国,说给钱才能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无奈之下山东邦华公司才支付了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就不再有争议了,而且山东邦华公司员工王栋回国的机票也是山东邦华公司自行购买。山东邦华公司还称其支付给劢克机械公司的50000元是补偿款,而不是赔偿给劢克机械公司的损失,山东邦华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对此劢克机械公司称其并没有阻拦山东邦华公司的员工王栋回国,是王栋为了提前回国而自行改签了机票,改签的费用是由山东邦华公司自行承担。
对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损失,其称与SGC公司的合同中并无质保金的约定,但在信用证上有约定。就信用证上的金额与索赔函上的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劢克机械公司解释称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SGC公司又增加了别的东西,导致索赔函上的金额与信用证上的金额不符。就上述索赔函上的质保金劢克机械公司与SGC公司并未进行过诉讼或仲裁。山东邦华公司不同意支付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损失,山东邦华公司称其提供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基础参数,质量合格,在设备安装到劢克机械公司的外方客户处后,山东邦华公司派员工去调试,这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该损失不客观不真实,劢克机械公司需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应当由相关的司法文书予以确认。对此劢克机械公司称虽其未向SGC公司索赔过,但由于确实是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问题,为此SGC公司才向劢克机械公司发送了索赔函,根据劢克机械公司与山东邦华公司的合同约定,劢克机械公司有权向山东邦华公司主张SGC公司向劢克机械公司索赔的款项,而不以劢克机械公司对SGC公司提起诉讼、仲裁为前提。
此外,为证明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劢克机械公司提交了客户现场调试报告复印件。山东邦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该报告上并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而且是复印件。鉴于劢克机械公司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且报告上并无相关人员签字,由此不能体现劢克机械公司的证明目的,亦不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劢克机械公司提交的山东邦华公司员工王栋与劢克机械公司的员工计燕晨QQ聊天记录截图,其证明山东邦华公司承认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山东邦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是其员工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就此本院认为,劢克机械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系山东邦华公司的员工王栋本人及聊天内容确为王栋本人所发,而且仅从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山东邦华公司认可了其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就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84133元以及往返机票损失17140元,劢克机械公司称根据其与SGC公司签订的合同,维修期间的工资以及往返机票的费用均应当由SGC公司支付,现由于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设备出现了问题,为此劢克机械公司的员工及山东邦华公司的员工进行了维修,而SGC公司在索赔函里明确表示不再向劢克机械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劢克机械公司认为这些损失均是劢克机械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劢克机械公司与山东邦华公司的合同约定,该损失是由于山东邦华公司违约导致的,应当由山东邦华公司承担。山东邦华公司称根据劢克机械公司与SGC公司签订的合同,劢克机械公司给SGC公司调试机器两个月内是免费的,超过两个月由SGC公司支付劢克机械公司的员工工资、往返机票等费用,因此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与山东邦华公司无关,山东邦华公司不同意支付。另外,山东邦华公司认可劢克机械公司为其员工王栋购买机票的事实,但称根据双方《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该费用应当由劢克机械公司承担,而山东邦华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该费用。
就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设备和运费损失44002元,劢克机械公司陈述包括购买高压风机的费用20000元、运送高压风机的国际运费13244元及风机弯曲叶轮、炉筒的国际运费7258元、当地运费3500元(购买风机弯曲叶轮、炉筒的费用是由山东邦华公司支付的)。劢克机械公司认为上述损失均是由于山东邦华公司供应的热风炉质量出现问题而产生,是劢克机械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山东邦华公司承担。对此山东邦华公司不认可劢克机械公司的此项主张,山东邦华公司称高压风机是劢克机械公司自行购买,与山东邦华公司无关,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热风炉的高压风机没有问题,劢克机械公司调试期间更改了风机的转速,导致叶轮变形,后山东邦华公司购买了新的叶轮,因为价格不高,就由山东邦华公司支付了该叶轮的钱。因劢克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出的上述费用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劢克机械公司与山东邦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山东邦华公司是否应当对劢克机械公司主张的损失予以赔偿。
首先,劢克机械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全自动燃气热风炉存在质量问题。第一,山东邦华公司虽派员工至国外对涉案设备进行了调试检修,但这符合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关于“必要时免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境外服务甲方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签证、往返机票以及境外现场食宿和交通”的约定。另根据劢克机械公司与山东邦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质量技术要求的,劢克机械公司有权向山东邦华公司等额索赔,造成的损失包括外商向劢克机械公司提出索赔、换货、退货等经济损失,劢克机械公司有权提出进一步的赔偿。现劢克机械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就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山东邦华公司提出过异议,而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设备未达到合同质量技术要求。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劢克机械公司向SGC公司供应的设备为喷雾干燥塔系统,该系统是由若干设备构成,而不仅仅是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全自动燃气热风炉,虽然山东邦华公司至现场对其提供的设备现场调试,但是由于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产品仅仅是整个系统的一部分,而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需要各个部件正常运转,山东邦华公司至现场调试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整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系因山东邦华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系整个系统的一部分,而涉案系统系大型设备,合同并未约定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后不经调试即可以使用,而是约定在必要条件下进行调试,而且双方也已经明确经过调试整个系统可以正常运转,因此山东邦华公司供货后对设备进行调试,符合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第四,虽然劢克机械公司提交了邮件截图,以证明山东邦华公司已向其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但根据邮件记载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山东邦华公司认可了其所供涉案设备未达到合同质量技术要求,而该50000元亦显示为补偿款,并非赔偿款。
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喷雾干燥塔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系由于全自动燃气热风炉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劢克机械公司向山东邦华公司主张损失,其应当举证证明由此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劢克机械公司提交SGC公司出具的索赔函,系基于SGC公司与其之间的合同约定,劢克机械公司仅仅依据该索赔函就作为其损失的证据,依据不足。而且,该索赔函中涉及的质保金系整个喷雾干燥塔系统的质保金,而山东邦华公司提供的设备仅为整个系统的一部分,现劢克机械公司仅以SGC公司出具的索赔函为依据向山东邦华公司主张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劢克机械公司的全部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原告北京劢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已交纳1872元,剩余3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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