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8163号
原告: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2层1238。
法定代表人:查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峰,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谊,女,北京越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兴光公司)与被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气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兴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峰与被告约顿气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德兴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435000元及利息(以43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约顿气膜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订《项目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并于2019年协助约顿气膜公司完成了合同签订及竣工验收工作,我公司已完成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约顿气膜公司未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约顿气膜公司辩称,未付款的金额应该是348000元。我公司已经支付了23.2万元。根据服务协议付款条件,我方的付款时间是和我方收到甲方钱的时间挂钩,所谓第二笔款项是完工款,甲方现在严重逾期,实际上直到2021年9月才付了完工款,完工款和验收款混在一起给我们的。在原告起诉时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有帮我方居间协调让我方取得工程款的义务,但原告在甲方欠款期间并没有积极履行协调义务,后来我方通过自力救济才获得了工程款,原告没有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3日,约顿气膜公司(甲方)与凯德兴光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商务咨询等服务,协助甲方最终与客户就本项目签订业务合同。合同第二条乙方职责记载:2.4、在本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乙方为甲方及其雇员提供商务服务,促进甲方及其雇员与客户和负责本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并发展良好的工作关系和业务渠道;协助甲方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并协助甲方向客户催收到期的合同款项。合同第四条记载技术服务费总额为58万元,如乙方未能完成某一项职责,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额的技术服务费。付款方式和时间为: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第一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元整;2、气膜部分施工完毕后甲方收到第二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50%,计人民币二十九万元整;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第三笔款项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10%,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整。
2019年4月25日,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约顿气膜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1、承包人主体膜到场后21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360万元整;2、气膜部分施工完毕、具备验收条件后21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720万元整;3、气膜部分验收合格后21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60万元整;4、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6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约顿气膜公司称已经向凯德兴光公司支付23.2万元,提交银行付款回单及现金收款收据,称收据上记载的6960元属于贴现手续费,双方约定好由凯德兴光公司承担。凯德兴光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认可贴现部分手续费由凯德兴光公司承担,但称银行付款回单记载的付款,不是支付的本案合同的服务费。
就项目服务协议第四条记载的付款时间,约顿气膜公司称约定的甲方收到的第一笔款项、第二笔款项、第三笔款项是指约顿气膜公司全部收到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完工款、验收款。凯德兴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就是指的约顿气膜公司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收款。
约顿气膜公司不同意全额支付服务费,称凯德兴光公司没有催收款项,导致完工款拖了一年才给,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凯德兴光公司表示付清尾款,由凯德兴光公司去要钱。凯德兴光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称大甲方延期付款不是凯德兴光公司的问题,是约顿气膜公司在施工中出现事故,所以甲方才延期付款,凯德兴光公司是协助催收,曾多次陪同项目经理去甲方索要价款,因为约顿气膜公司没有按时付清款项,已经违约,故要求约顿气膜公司先付款。凯德兴光公司另提交了向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催要账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约顿气膜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
凯德兴光公司主张利息,称验收时间是2019年12月30日,故以该日期起算。约顿气膜公司称起算时间过早,甲方拖欠支付合同款,提交了电子承兑汇票,凯德兴光公司对电子承兑汇票真实性认可,但称约顿气膜公司多次从大甲方收到付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另经本院询问,凯德兴光公司认可提供服务所针对的合同就是约顿气膜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凯德兴光公司与约顿气膜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约顿气膜公司提交的现金收款收据中记载支付的是荆门盈德气体咨询费,凯德兴光公司虽称支付的是其他合同款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该笔费用系支付的涉案合同服务费。就凯德兴光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本院扣除约顿气膜公司已支付的23.2万元,仅支持剩余未支付的34.8万元。就涉案合同服务费收取时间,结合凯德兴光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定项目服务协议中记载的甲方收到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款项,对应的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支付给约顿气膜公司的款项。约顿气膜公司虽称凯德兴光公司没有催收款项,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凯德兴光公司已经协助约顿气膜公司催收过工程款,故对约顿气膜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根据约顿气膜公司提交的电子承兑汇票可以认定约顿气膜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才收到全部第二、第三笔付款,故就凯德兴光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调整为以34.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2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34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2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以3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3元,已交纳,由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