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巍中兴电气有限公司

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巍中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12467号
原告: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景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巍中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巍中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六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龙江景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