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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辖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8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为货物的卖方,属于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上诉人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退一步讲,被上诉人的工商显示注册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对该港务区有无管辖权的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而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之《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解决争议纠纷之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问题,故本案应以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之《购销合同》并退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上诉人为本案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因此,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82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 艳 枫  审判员** 审判员刘 长 权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 雪 婷          书记员钱 玄 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