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4333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143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8民初14333号民事裁定书落款处“审判员**、书记员**淑”补正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淑”。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