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路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芗城区胜利东路汇福大厦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路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为5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