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亿闻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712号之二

原告:北京亿闻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2号院4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61035A。

法定代表人:尹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旭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9-69,9111010879900186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闻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闻公司)与被告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优讯公司价值5501799.59元财产。2021年3月5日原告亿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优讯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优讯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优讯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优讯时代(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价值5501799.59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商兴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