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久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传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泽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周家镇洛浦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8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久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该股权予以冻结,下步将对该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
3.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资开办有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四川省兴文县华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周家镇财政所有财政奖补资金,本院已于2018年8月21日向兴文县周家镇财政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该资金予以冻结。
三、本院通过对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8)川1528执恢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均
审判员 吴鑫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