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8执恢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久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周家镇洛浦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久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价值相当于2997454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