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南圣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君南圣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君南圣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层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君南圣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直在怀孕期间,遵医嘱休息,不是旷工。君南公司隐瞒批假事实,应认定君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君南公司没有员工签字认可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君南公司提交意见称,刚怀孕就不来上班不是正常行为,我公司要求***提供休假证明合理正当。***无证据证明自己行为合理合法。请求制止其浪费国家资源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持原诉理由提出再审申请,且未提供新证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请假手续及符合医嘱病休状态,原判认定其长时间无故缺勤构成旷工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珊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