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玖里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海盐七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财保7号
申请人:苏州玖里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钟楼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855305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娟,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盐七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工业园盐东区精工路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G1TA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玖里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盐七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苏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盐七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苏州玖里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