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11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新街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犀牛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华村5组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2024年9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