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与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263号 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与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保全费3046元,共计7476元,由原告罗江县东南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