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3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自贡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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