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362号
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6YDU7F。
法定代表人:李显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犀牛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201D3X4。
法定代表人:宋春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兴 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书记员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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