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102号
原告: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
法定代表人:邓小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
原告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沿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锐油老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