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宿州祥琪起重吊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桥西村余西组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28K2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浦西区人民路东段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70249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宿州祥琪起重吊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祥琪起重吊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宿州祥琪起重吊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