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四初字第970号
原告河南中鼎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浪潮通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鼎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浪潮通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因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鼎立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