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329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2021)鲁1329执2945号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梅兰电梯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21)鲁1329执2945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1)鲁1329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21)鲁1329执2945号,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执行案号终本处理。执行本金:62000元,利息5700元,迟延履行金97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现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属于个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100%控股,现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特此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捷公司、第三人***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2021)鲁1329民初4389号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本院作出(2021)鲁1329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委托安装维保合同。二、被告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文书生效后,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9执2945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金额5000万元,出资时间2021年2月24日。***未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临沂市安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采取查控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杭州梅兰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鲁1329执29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