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2092号
解除申请人: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1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速博世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海港路955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申请人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速博世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速博世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902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速博世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902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