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3971号
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一路南侧、水厂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6楼A座8层A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原告三河市梧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宁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