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771号
原告:北京经纬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1号楼10层1002B。
法定代表人:陈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战国。
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陶伟。
原告北京经纬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创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经纬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经纬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经纬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