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连云港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4014号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2748683F。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福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联通通信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8988884P。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1元减半收取17675.5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