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连云港鼎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662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鼎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鼎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