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6杨姚氏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24民初2226号
原告:***,女,1931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82219320528002X,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镇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3月24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6********,汉族,住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2072497K。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71532013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联通通信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8988884P。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839662392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网通公司、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被告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被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6288.33元,诉讼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晚七点左右,原告女儿骑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行至老烟草公司南侧路段时,被一根电线刮倒,原告被摔成重伤,原告家人当即报警,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经警察调查了解,电缆线是从电线杆上脱落下来的,电线杆上的电线凌乱,共有四家企业使用,也就是四被告,警察建议原告走诉讼程序。后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支持诉求。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案发当晚灌南电信接到新安派出所电话,前往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事发现场线杆、线路并非灌南电信所有,原告所受伤害与灌南电信无关。请求驳回对被告电信公司的诉求。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我方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的信息以后到达现场,经查看发现导致原告伤情并非像原告诉状中描述的电线杆上脱落的电线导致的,而是一根铁丝刮到的,由于我方在该线路上使用的都是电缆,所以该铁丝刮伤原告与被告移动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对被告移动公司的诉求。
被告网通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当晚我司第一时间去现场查看,是铁丝脱落刮倒电动车致原告损害,我司在电线杆上只有电缆和宽带箱且是完好的。本次事故是其他运营商的圆形小发射器垂下的铁丝造成的,与我司无关。2、我司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过错,原告电动车违规载客且没有注意观察,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与被告电力公司无关,因为在2018年3月被告电力公司就已经向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拆除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在电线杆上搭建的光缆,政府也发文由***县长牵头进行处理,要求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拆除电线杆上的线缆,因此不管原告是什么原因受伤,与被告电力公司无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6张,证明2019年8月7日晚7时左右原告乘坐的电动车被电线杆上脱落的电线刮倒,电线还缠绕在电动车的车轮和车把上,原告摔倒头部着地,摔出一滩血。2、照片5张,证明电线杆上有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网通公司的接线盒、电缆线,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是被告电力公司。因四被告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电线杆上的电线脱落引起本次事故,四被告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责任。3、灌南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出院证,医疗费发票8张及用药清单,合计50858.25元,证明原告受伤之后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50858.25元。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营养期限为90天,花鉴定费1750元。
被告电信公司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照片的来源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核实,更不能证明原告所受伤害的过程、事实和原因。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4与被告电信公司无关,不予质证,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质证意见同被告电信公司的意见,照片如果是真实的,致伤原告的不是电缆线是铁丝。该铁丝没有产权,不是被告移动公司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对证据2如果是真实的,也能反映出本案侵权行为与被告移动公司无关。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对金额由法院认定。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但是原告发生的费用,被告移动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被告网通公司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意见同被告移动公司意见。对证据2的真实性请求法院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次事故时铁丝造成,我公司的电缆线和宽带箱均是完好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金额请求法庭依法核实。
被告电信公司为反驳原告诉求,提供2019年8月7日事故接警经过和现场核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案发现场线杆不是电信公司所有,且线杆上没有电信公司线路。2、根据案发现场线路和交接箱标识初判有其他运营商的线路和线缆。
原告对被告电信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这份承诺说明是被告电信公司自己的陈述。
被告移动公司、网通公司对电信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是被告电信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网通公司为反驳原告诉求,提供照片六张,证明事故发生当晚我司现场核查发现是铁丝刮倒电动车,我司在电线杆上只有一根电缆和宽带箱均是完好的。通过照片上可以发现铁丝一头连接在其他运营商的电缆分线盒上,与我司无关。
原告对被告网通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也能反映出事故当晚的现场,但是被告网通公司未提供肇事的电线不是其公司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被告电信公司对网通公司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前两张照片可能是拍摄在案发当晚,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后4张照片不是拍摄于当晚,真实性无法核实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移动公司对网通公司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电力公司为反驳原告诉求,提供如下证据:2018年向灌南县人民政府的函、县政府办公室批文单和相关线路的情况,证明我们已经履行了职责。
原告及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网通公司对被告电力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7日晚七点左右,原告女儿***骑电动自行车后载原告,沿新安某路向南骑行至老烟草公司南侧路段时,被线缆(不是电力线缆)和钢丝刮倒,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家人当即报警,后将原告送往灌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等,于2019年8月28日好转出院,花去医药费50858.25元。原告损伤程度经连云港市灌南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伤后90日。花去鉴定费1750元。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在事发现场的西侧小巷内,有被告电力公司埋设的电线杆,电线杆上均有四被告搭架的线缆,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的线缆是沿新安某路西侧架设的,没有跨越新安某路。被告网通公司、电力公司的线缆是从新安某路东侧的电力公司电线杆架设至路西的电线杆上,跨越新安某路。在被告电信公司的黑色接线盒的报箍上有事发时与之相连的断开的钢丝固定在上面。
原告亲属拿来一段陈述是从事发事故现场截取的线缆,经与被告网通公司架设的线缆进行比对,是同一型号。
审理中,原告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变更为27931.20元(按最新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的线缆没有跨越新安某路,而是沿着新安某路西侧架设,并在事发地点的北侧向西链接在小巷内的电线杆上,案涉的线缆和钢丝不是电信、移动公司所有或使用,故对原告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架设的是电力线缆,电力线缆在架设的过程中也不需要用钢丝来支撑,且电力公司在事发前也向县政府报请关于协助拆除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在电力线杆上搭挂线缆的函,县政府领导也作出批示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且涉事的线缆是通信线缆,故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网通公司辩称在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本公司线缆有关的断裂端口,原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线缆合法来源,原告损伤系钢丝缠绕所导致的。被告网通公司的线缆是涉案事发地段唯一跨越新安某路的通信线缆,结合原告提供的线缆与被告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线缆型号比对相同,可以认定涉案线缆是被告网通公司的线缆。关于电动车被缠绕是钢丝,该钢丝是用于架设在线杆上用于支撑线缆,防止线缆断裂。该钢丝虽然是固定在被告电信公司的报箍上,在东西两根电线杆架设的通信线缆仅有被告网通公司,需要用钢丝来支撑线缆防止断裂,故认定钢丝是被告网通公司所有和使用,网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原告年近90岁,仍乘坐二轮电动车,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原因,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有50858.25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20天=8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4657元/年+5703元/年)×1.84×10%×5年=27931.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00元/天×90天=900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98039.45元。原告要求赔偿97989.4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88190.51元(97989.45元×9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7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