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民终3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4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68号振兴绿园商务办公一区1-D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