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706民初296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9号联通通信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全健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D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全健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健体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健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27795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云视讯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根据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237348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目前仍拖欠服务费用12779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全健体育公司承认原告联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全健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277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被告连云港全健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案款缴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05********-7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