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812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东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楷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