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630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37367.73元;2、向申请执行人***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8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60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8800.9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