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城善里**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5元减半收取2040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