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11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18号。
被执行人: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梁家。
本院在执行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