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鲁0611执94号
被罚款人: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梁家。
本院在执行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烟台坤璐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限于2018年6月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到收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