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锦程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1民初1806号
原告: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警卫,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锦程机械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两甲庄。
法定代表人:孙树波,总经理。
原告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锦程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威翔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福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