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73号
原告:*****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区葛家镇东华路2-3号。
主要负责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青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南海**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材料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材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建筑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