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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30民初3292号 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