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30民初3292号
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