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聚龙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房地产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上诉人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群之英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群之英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群之英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名称为“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专利号为20172135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就已经公开,属于现有技术。1.被诉侵权产品已被使用公开。2005年,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管道公司)开展同层排水项目研发工作,主要设计人为***;2007年,中财管道公司完成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设计,出具了产品设计图,并于2007年3月24日申请了专利。2007年12月,中财管道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金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模具公司按照中财管道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刻模并交付中财管道公司使用。2008年7月25日,中财管道公司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标准备案,并取得备案登记证。2008年8月15日,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就被诉侵权产品出具检验报告。2007年,中财管道公司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编入浙江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图集于2008年1月31日公开出版。2013年,中财管道公司参与编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S306”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系统安装》,将改进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编入该标准,标准图集于2013年6月30日公开出版。江苏省昆山市***水月**花园于2016年7月12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中财管道公司申请江苏省昆山市公证处对该小区31号楼306、406室内安装的中财牌同层排水汇合器进行了保全。该保全实物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诉侵权产品就已经生产、销售并公开使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申请号为201520540562.5、名称为“同层排水管汇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7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9日,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错开的流道开口”这一技术特征。原审法院查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借助外接管件配合实现错开的流道开口。而群之英科技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对“错开的流道开口”这一技术特征解释为是由排水管件内的自身结构形成的,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04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0494号决定)对此也予以确认。可见,群之英科技公司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无效程序中对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错开的流道开口”属于排水管件自身固定结构形成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比,“错开的流道开口”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三)群之英科技公司与中财管道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群之英科技公司发起本次诉讼,将中财管道公司产品的使用者列为被告,名为专利维权,实为通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群之英科技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本案一审、二审均已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二)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覆盖,现有技术抗辩就不能成立。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均无法覆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三)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以第50494号决定中群之英科技公司描述涉案专利“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实现水封效果”,来限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能成立。1.在无效程序中,群之英科技公司没有对权利要求、说明书进行修改,也未在意见陈述中放弃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2.无效程序中,群之英科技公司关于“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实现水封效果”的描述并没有放弃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实现水封效果的技术方案,这里指的是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既可以借助外接管件也可以不借助外接管件来实现。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群之英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群之英科技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群之英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拆除、销毁侵权产品;2.判令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共同赔偿群之英科技公司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50000元。金隅房地产公司原审辩称: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一致,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3.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金隅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城建集团公司进行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安装、施工、采购均由城建集团公司完成。城建集团公司原审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结构上没有立管排水部和支管排水汇集部的区分等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专利号为200720107633.8的现有技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情况2017年10月20日,群之英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18年5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群之英科技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其技术特征包括:1.由立管排水部和支管排水汇集部构成;2.立管排水部上、下部连通,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流道开口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3.支管排水汇集部由排水汇集腔、支管排水入口和支管排水出口构成,位于立管排水部侧边;4.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5.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上部有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上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有一个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服现有的技术缺陷,提供一种在建筑中预埋实现不降板同层排水的管件,提高施工安装作业效率,提高排水的通畅性和不易堵塞性,提高排水的卫生安全性,能改善人居生活卫生环境。[0004]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埋式排水管件,由立管排水部和支管排水汇集部构成,立管排水部上、下部连通,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流道开口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支管排水汇集部由排水汇集腔、支管排水入口和支管排水出口构成,位于立管排水部侧边,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上部有与立管排水连通的开口,此结构立管排水部上部、下部连接排水立管,支管排水汇集部上的支管排水入口连接排水横支管,排水横支管连接的排水器具排水,经支管排水出口排入排水汇集腔,由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连通的开口排入排水立管,由于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排水立管排水时不影响排水横支管正常排水,排水横支管排水时也不影响排水立管正常排水。而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此结构可确保立管排水的污水不会返流到排水汇集腔内确保排水的安全性,又由于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由此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水封,阻止排水立管内的有害气体排入房间,提高排水安全性。[0005]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预埋式排水管件,立管排水部上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的下方的立管排水部下部上有导水斜面,由此排水横支管排水,可由导水斜面迅速排入排水立管,不会产生堵塞,立管排水不会返溅入排水汇集腔,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位于导水斜面的上端,利于支管排水汇集部排水、导水。(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金隅房地产公司系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路××路××街道××村××组××高碑村三组、***二组(宗地)商业、办公、酒店、图书展览用房、公厕及配套设施(又名金隅珑熙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城建集团公司,该项目可售面积为63908㎡,总户数为1064户。该建设单位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群之英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19年4月25日分别向金隅房地产公司和城建集团公司邮寄了《云南***师事务所关于停止侵害“一种建筑不降板同层排水地漏”发明专利和“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实用新型专利的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告知金隅房地产公司,其在金隅珑熙汇建设项目上使用的排水汇集器和排水地漏侵犯群之英科技公司“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金隅房地产公司拆除已经安装的被诉侵权产品,如果继续采购和安装该产品视为恶意侵权。诉讼过程中,根据群之英科技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金隅珑熙汇项目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在工地现场查看了放置在印有“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纸箱中的汇集器,现场还有一份“同层汇合器使用说明书”,证据保全过程中还提取了排水汇集器一个。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排水汇集器系各方所争议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预埋式同层汇合器,其技术特征为:(1)包括汇合器盖、汇合器体;(2)汇合器体内一侧设有下部封闭的存水弯,另一侧上下连通可以承插顺***;(3)汇合器盖可从上部置于汇合器内,汇合器盖上部有两个可插入弯头的承口,承口下部出水口置于存水弯中;(4)汇合器盖与汇合器体上下连通部分通过顺***连接,承插后的顺***出水口卡于汇合器体内壁的卡扣上并使得顺***与汇合器体外壁形成缝隙,顺***出水口高于汇合器体的下接口且高于存水弯的上出水口,通过弯头流入存水弯的水流和通过顺***出水口的水流共同经由汇合器体下部排出。(三)关于现有技术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专利号200720107633.8。中财管道公司于2007年3月24日申请了专利号为200720107633.8、名称为“同层排水管汇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2月2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包括主体,其特征在于主体的上部连接一顺***和至少一个横支管,顺***的上部形成立管上接口,主体的下部形成位于顺***下方的立管下接口,所述横支管的下方设有一位于主体一侧的存水弯。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特征在**支管的横管接入口高度低于顺***的横管接入口高度。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特征在**支管的上端部直接安装一清扫口或通过一连接管安装一检查口。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所述的横支管为二个或二个以上。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特征在于主体的外侧壁上形成至少一道外凸的止水翼环。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特征在于主体由一两端开口的管状体和盖在其上部的封盖组成,所述的顺***和横支管连接在所述的封盖上。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水弯呈“U”形,与管状体连为一体,两者间形成一隔板,其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根据前述记载,该专利为同层排水管汇合器,其技术特征包括:①主体的上部连接一顺***和至少一个横支管;②顺***的上部形成立管上接口;③主体的下部形成位于顺***下方的立管下接口;④横支管的下方设有一位于主体一侧的存水弯;⑤横支管的横管接入口高度低于顺***的横管接入口高度;⑥横支管的上端部直接安装一清扫口或通过一连接管安装一检查口;⑦横支管为二个或二个以上;⑧主体的外侧壁上形成至少一道外凸的止水翼环;⑨主体由一两端开口的管状体和盖在其上部的封盖组成,顺***和横支管连接在封盖上;⑩存水弯呈“U”形,与管状体连为一体,两者间形成一隔板,其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该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使用时,立管上接口、立管下接口分别与现有的排污立管连接,然后利用楼板上现有的立管安装孔,将主体置于安装孔内,使降板层的高度只要******的横管接入口高度或横支管的高度即可,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降板层高度。多个卫生器具共用一个存水弯(即水封),储水量大,不易蒸发干涸,同时多个卫生器具都可以补充水进去,更新储水和防止干涸,从而保证了排水管系内的臭气不会外溢。本实用新型中的顺***可以多角度旋转调整,实现卫生器具的排水管走直线,就近排入立管。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横支管的横管接入口高度低于顺***的横管接入口高度。当与横支管连接的管线较长时,较低的降板层空间也可以满足管道敷设的要求;同时,横支管可以多角度旋转调整,接管位置方便,可以减少管线长度,从而降低了降板层的高度,一般情况下比原来做法可以降低降板高度150mm左右。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横支管的上端部可直接安装一清扫口或通过一连接管将检查口引至方便检查的地方,以方便用户清通且能使本实用新型与侧地漏、后排式坐便器配合使用,可应用于墙排式同层排水。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所述的横支管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可以连接多个卫生器具的排水管。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主体的外侧壁上形成至少一道外凸的止水翼环,可以防止因水泥砂浆填充后产生缝隙而使卫生间地面积水沿管壁下渗。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主体由一两端开口的管状体和盖在其上部的封盖组成,所述的顺***和横支管连接在所述的封盖上,主体采用两个部件构成,安装、加工方便。所述的同层排水管汇合器,所述的存水弯呈U形,可以有效防止杂物沉积,防堵塞;存水弯与管状体连为一体,两者间形成一隔板,其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这样使存水弯溢出的水流入立管内。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达到了降低降板层高度、防止堵塞、清通方便、防渗漏、方便接管的目的;顺***和横支管可多角度旋转调整,方便器具排水管就近排入立管;有效防止了存水弯里的水封干涸,避免了臭气外溢。(四)关于合法来源的事实2018年3月30日,金隅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公司(承包人)签订《***簇锦街道办事处顺江村六组、高碑村三组、***二组(A宗地)商业配套设施项目(珑熙汇)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给排水工程、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售楼处精装修,含会所精装修)等;本项目所需要工程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需满足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或设计和相关的规范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发包人确定列明的条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暂估价分为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设备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两大类,前者是发包方认价或认价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为购买主体并签订分包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后者是专业分包工程或加工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作为购买主体,直接签订分包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城建集团公司提交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表显示其为工程名称“商业、办公、酒店、图书展览用房、公厕及配套设施(珑熙中心)”申请型号为DN100的同层排水汇集器,品牌为中财,数量暂估为1976个,施工单价报价为380元/个,含税报价为335.23元/个。2019年7月2日,金隅房地产公司成都公司经济合同批办单载明,珑熙中心项目因公寓精装修涉及的同层排水汇集器申请认质认价,同层排水汇集器(总包上报综合费率单价380元/个,预估1976个),处理意见为含税价335.23元/个执行。城建集团公司系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9年8月,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材订货合同》,约定就工程名称“商业、办公、酒店、图书展览、用房、公厕及配套设施(珑熙中心)”订购型号为DN100的中财牌排水汇集器,总价款为含税价格534187.07元(单价239.24元)。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发货816个,2019年9月24日发货1154个。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和9月24日分两次入库816个、1154个排水汇集器,并分别于2020年9月19日、9月25日分两次出库816个、1154个排水汇集器。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1月28日分两次向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共计240000元。2019年12月8日,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金隅珑熙汇样板房内安装使用的排水管件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产品名称为中财牌排水汇集器,生产厂家为中财管道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城建集团公司金隅珑熙汇工地提供,数量为16个。2019年12月10日,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位于成都市***××路××路××街道××村××组××村××组××村××组××房××房××层施工场地的中安装使用的排水管件,为该公司按照母公司城建集团公司要求从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名称为中财牌排水汇集器,生产厂家为中财管道公司。群之英科技公司就其与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圆型汇集器)纠纷一案,分别与云南***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了前期律师费12000元及差旅费4000元;与国浩律师(昆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原审庭审中群之英科技公司陈述未实际产生该笔律师费。群之英科技公司还支付了交通费5476.42元,住宿费688元。原审法院认为:金隅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金隅珑熙汇系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建集团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并就其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向金隅房地产公司赚取差价,二者实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主张与涉案专利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以下不同:1.对于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和下部的上端之间是通过中间连接件连接的,没有直接的错开的流道开口;2.对于技术特征3和4,因涉案专利的排水汇集腔入口是支管的排水入口,排水汇集腔出口是汇集腔自身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出口和入口都是支管并且是同一根管道,排水出口与排水入口是一体的,并无入口和出口区分,不存在封闭的问题;3.对于技术特征5,被诉侵权产品连通开口是存水弯,在腔体外侧,不在汇集腔腔体内,而涉案专利的连通开口在腔体内,被诉侵权产品交错部分是在立管排水部内,旁边没有排水汇集腔,主管根部与排水汇集腔形成落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关键在于判断前述双方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关于“错开的流道开口”。涉案专利中“错开的流道开口”位于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和下部的上端。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4段,由于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排水立管在排水时不影响排水横支管排水正常排水,排水横支管排水时也不影响排水立管正常排水。因此,错开的流道开口的作用在于能够使支管排水和立管排水之间能够在排水时互不干扰。被诉侵权产品的汇合器体承插顺***后,顺***出水口位于汇合器体内,承插后的顺***出水口卡于汇合器体内壁的卡扣上并使得顺***与汇合器体外壁形成缝隙,顺***流出的水流通过汇合器体下部出水口排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立管排水部未设置分置两段的立管排水上部和下部,但其上下部通过中间连接件顺***连通,并且在连接后顺***出水口与汇合器体之间形成缝隙,使得在有水流排出时,该缝隙会形成错开的流道开口。因此,对于该技术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关于支管排水入口和支管出口。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和4中的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被诉侵权产品汇合器盖上部有可以插入弯管的承口,该承口下部的出水口在盖在汇合器体上时置于存水弯中。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并未限定出口和入口系不同部件,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也未限定排水汇集腔自身结构为排水出口。作为排水管件,在实际使用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弯管上部入口系排水入口,弯管承插入汇合体盖时与汇合体盖设置的承口及承口下部的排水出口连通,该排水出口在汇合体盖盖于汇合体时置于存水弯中。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有支管排水入口和排水出口的技术特征。关于“排水汇集腔”。涉案专利中排水汇集腔与支管排水入口和支管排水出口共同构成位于立管排水部侧边的排水汇集部,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且上部有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由此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水封,阻止排水立管内的有害气体排入房间,提高排水安全性。被诉侵权产品的汇合器盖可从上部置于汇合器内,汇合器盖上部有两个可插入弯头的承口,承口下部出水口置于存水弯中,存水弯上部开口且该开口位置低于顺***出水口,存水弯上部开口与顺***出水口同处于汇合体内。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汇合器盖上部承插弯头后即弯头入口即为排水出口,汇合器盖下部管件即为排水出口,且排水出口置于汇合器体的存水弯内,存水弯下部及外壁封闭,上部留有开口。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排水汇集腔这一结构,但是其排水出口和排水入口连通的位置并非是在排水汇集腔内。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支管排水出口和排水入口不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但二者通过承插的方式在排水出口管件中相连通,并且支管排水出口仍然保持低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由此实现了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水封。对于前述具体连通位置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所在,该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综上,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比较,属于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错开的流道开口及止水翼环。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主张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7公开了“错开的流道开口”这一技术特征。因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故其主张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专利号为200720107633.8号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群之英科技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止水翼环这一技术特征,应当结合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记载与说明书来判断。根据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5的记载,同层排水管汇合器主体的外壁上形成至少一道外凸的止水翼环。从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来看,止水翼环的作用是防止因水泥砂浆填充后产生缝隙而使卫生间地面积水沿管壁下渗。结合实施例的记载,止水翼环的设置是指主体的外壁上设置有凸出的环状设计,该设计能够在预埋时因上下不同内径的区别,实现水泥砂浆填充后更加紧密减少缝隙,从而防止卫生间地面积水沿管壁下渗。而被诉侵权产品在汇合器体上部有一环状凸出设计,该设计与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止水翼环的设计实质性相同。因此,对群之英科技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止水翼环的技术特征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200720107633.8号专利权利要求7的记载,存水弯呈U形,与管状体连为一体,两者间形成一隔板,其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结合200720107633.8号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结构能够使得存水弯溢出的水流入立管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立管排水部上下连通,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流道开口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因此,涉案专利的该结构设计是通过立管排水部的上下部之间形成缝隙,使得支管排水与立管排水能够连通的同时又能够控制水流,使得立管排水和支管排水互不干扰。200720107633.8号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因存水弯的隔板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也使得支管排入存水弯的水流通过立管下接口排出。但该结构不能起到控制立管和支管水流,并从而实现立管和支管排水互不干扰的作用。因此,200720107633.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7并未公开“错开的流道开口”这一技术特征。关于排水汇集腔。200720107633.8号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主体上部连接的横支管的下方设有一位于主体一侧的存水弯,存水弯呈“U”形,与管状体连为一体,两者间形成一隔板,其高度低于管状体的高度。同时,存水弯呈U形,可以有效防止杂物沉积以防堵塞,多个卫生器具共用一个存水弯,都可以补充水进去,储水量大,不易蒸发干涸,从而保证了排水管系内的臭气不会外溢。涉案专利排水汇集腔的结构所体现的创新之处,从说明书的记载来看,主要在于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由此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水封,阻止排水立管内的有害气体排入房间,提高排水安全性。由此可见,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对支管排水出口要低于立管排水部与存水弯连通开口最低端这一技术特征公开,而涉案专利正是以该技术特征作为其主要创新点。相反,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结构所展现出来的技术特征则具备前述以落差的形式形成水封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的关于排水汇集腔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购进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符合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般交易规范,也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发票、出库单和入库单,能够佐证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在收到群之英科技公司的律师函后,应当知晓被诉侵权产品可能侵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但其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然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已经不符合“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因此,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金隅房地产公司和城建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购进价为239.24元,其认质认价的价格为335.23元,至少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利润为189100.3元。同时在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基于公共利益不能拆除已经安装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因本案中,群之英科技公司仅主张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承担100000元经济损失,故对上述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对合理开支在18164.42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群之英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8164.42元;二、驳回群之英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二审中,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证据1.1:(2020)**证字第9190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及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证据1.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主要设计人***和中财管道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1.3:主题为专利图的邮件;证据1.4:200720107633.8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证据1.5:《模具加工合同》、发票、模具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模具照片;证据1.6:中财管道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1.7:《Q/ZCP030-2008“同层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企业标准》《浙江省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浙江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Q/ZCP058-2016CTS“同层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企业标准》;证据1.8:《“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建筑同层排水系统安装图》;证据1.9:《“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S306”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系统安装》;证据1.10:《检测报告》;证据1.11: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暖配件经营部出具的《证明》。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公证保全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同,均为中财管道公司设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研发设计、模具刻制、形成标准、产品检验检测、销售使用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属于现有技术;群之英科技公司参与涉案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将标准载明的技术方案申请为专利违背诚信原则,意图通过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第二组证据:授权公告号为CN204850015U、名称为“同层排水汇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第三组证据:第50494号决定,拟证**之英科技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错开的流道开口”限定为排水管件自身结构固定形成。二审中,中财管道公司***、***,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暖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根据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申请,就被诉侵权同层排水汇合器的研发、开模、销售等事实出庭作证,以佐证证据1.2、1.3、1.5、1.11的真实性。群之英科技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公证书只是证明取证时的情况和过程,无法证明安装的产品是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安装,也不能证明装修时是否对该产品进行了更换。对证据1.2、1.3、1.5、1.6、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是由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利益相关方出具的,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该专利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均不相同。对证据1.7、1.8、1.9、1.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所涉产品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不具有关联性。4名证人均与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有利害关系,对其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该专利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均不相同。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该证据中(2020)**证字第9190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从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以及所附图片来看,保全对象处于房屋阳台开放式环境之中,存在更换的可能性,且其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不能确定制造及公开使用的时间。结合二审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对证据1.2-1.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第二组证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24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第三组证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权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二审中,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申请本院随机抽取江苏省昆山市***水月**花园小区房屋进行勘验,拟证明该小区业主已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安装了同层排水汇合器,该同层排水汇合器与公证保全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还申请本院对证据1.1保全实物的生产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广泛生产和销售。本院另查明,2021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0494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该决定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创新点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和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排水立管和排水横支管之间不会相互影响正常排水。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可确保立管排水的污水不会返流到排水汇集腔内,确保排水的安全性,所述最低端b是由排水管件内的自身结构固定形成的,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形成。由于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由此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固定高度的稳定水封效果,阻止排水立管内的有害气体排入房间,提高排水安全性,这是由上述结构自身在本专利的排水管件中固定形成的,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实现水封效果,并且外接管件插入其中的高度不确定,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因此在不插设外接管件时本专利的排水管件本身就可埋设在楼板中用于卫生间的有效、安全排水,因此降低了排水结构的整体高度,实现了不降板同层排水。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其特征在于:由立管排水部和支管排水汇集部构成,……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由此能够确定这些结构是在本专利的排水管件内部中由自身结构固定形成的,实现的整体技术效果是排水立管和排水横支管之间不会相互影响正常排水,可确保立管排水的污水不会返流到排水汇集腔内,确保排水的安全性,以及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形成固定高度的稳定水封效果,阻止排水立管内的有害气体排入房间,提高排水安全性。上述技术效果并不需要借助于外接管件的接入配合使用来实现,并且因为本专利的排水管件具有了这样的结构和效果,所以即使不需要连接外接管件,排水管件单独埋设在卫生间楼板中也能够实现卫生间的有效、安全排水,实现了排水结构的整体高度降低,这些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属于本专利的发明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构成侵权,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预埋式排水管件,其技术特征包括:1.由立管排水部和支管排水汇集部构成;2.立管排水部上、下部连通,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流道开口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3.支管排水汇集部由排水汇集腔、支管排水入口和支管排水出口构成,位于立管排水部侧边;4.支管排水入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外,支管排水出口位于排水汇集腔内,支管排水入口与支管排水出口在排水汇集腔内连通,不连通部分与排水汇集腔的上部外壁封闭;5.排水汇集腔下部及外壁封闭,上部有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上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有一个支管排水出口低于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二审中,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3、4,但不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5。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主张关于技术特征2、5,群之英科技公司已在无效程序中表示上述技术特征系由排水管件内的自身结构固定形成,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而被诉侵权产品是承插外接顺***管件才形成技术特征2、5的,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2、5,不构成侵权。群之英科技公司则表示,其在无效程序中没有对权利要求、说明书进行修改,也未在意见陈述中放弃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借助外接管件形成的错开的流道开口,也包括不借助外接管件由自身结构形成的错开的流道开口。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上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说明书中亦记载立管排水部上部的下端与下部的上端有错开的流道开口,排水立管排水时不影响排水横支管正常排水,排水横支管排水时也不影响排水立管正常排水,而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此结构可确保立管排水的污水不会返流到排水汇集腔内确保排水的安全性。进一步,群之英科技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明确表示,错开的流道开口及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是由排水管件内的自身结构固定形成,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形成。同时,群之英科技公司还表示,外接管件插入其中的高度不确定,不能达到良好效果。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了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并认定正是由于涉案专利的排水管件具有这样的结构和效果,即使不需要连接外接管件,排水管件单独埋设在卫生间楼板中也能够实现卫生间的有效、安全排水,实现了排水结构的整体高度降低,这些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属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群之英科技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已对涉案专利中错开的流道开口及排水汇集腔与立管排水部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系由排水管件内的自身结构固定形成,不需要借助外接管件来形成作出了限缩性解释,并使得涉案专利权得以维持;故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群之英科技公司不能对此反悔,将借助外接管件才得以形成的错开的流道开口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因此,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群之英科技公司关于其未修改、放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排水管件自身并不能形成错开的流道开口及立管排水部与排水汇集腔连通开口的最低端a***管排水部与支管排水汇集部连通的最低端b的技术特征,而是需要承插外接顺***管件才得以形成,该技术方案属于群之英科技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故群之英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再予以审理。对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勘验和司法鉴定申请也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金隅房地产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知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元,均由被上诉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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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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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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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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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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