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花园公建1一楼。 法定代表人:政世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