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4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云01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8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单 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