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门面2107房。
法定代表人:殷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同时传唤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从文
审 判 员 蔡旭辉
审 判 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尚
书 记 员 申唇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