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证保5号

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正成.商翼5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成公司)安装使用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正成·新天地项目上的排水管件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像、录音、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并要求提取查封(扣押)被控产品实物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群之英公司举示的初步证据材料显示正成·新天地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成都市达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群之英公司既未证明正成·新天地项目使用的排水管件可能处于正成公司的控制之下,也未证明正成·新天地项目正在使用正成公司制造的排水管件。故群之英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兰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