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证保5号
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正成.商翼5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成公司)安装使用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正成·新天地项目上的排水管件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像、录音、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并要求提取查封(扣押)被控产品实物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群之英公司举示的初步证据材料显示正成·新天地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成都市达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群之英公司既未证明正成·新天地项目使用的排水管件可能处于正成公司的控制之下,也未证明正成·新天地项目正在使用正成公司制造的排水管件。故群之英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兰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